服务项目:
全程肥料登记代理委托服务
肥料续展登记
肥料变更登记

服务内容:
熟悉2017年新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掌握最新政策动态,为客户提供登记策略;
可准确判定产品登记类别,明确试验数据及其他登记资料要求,设计登记方案并预估费用预算;
熟悉肥料登记要求,合理安排试验计划,筛选并委托肥料登记试验单位;
代表企业同试验单位沟通,确认试验方案,解决试验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审核试验报告质量;开展国外资料翻译、资料审核并递交以及审批进度跟踪。

服务流程:






肥料定义
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
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缓释肥料*、增效氮肥。
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
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
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
5.土壤调理剂类。通用名称有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6.肥料增效剂。
(*为农业行业强制性标准产品)

肥料登记种类
(一)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登记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受理登记产品
除以上(一)、(二)类之外的肥料登记产品。
直接审批产品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等5种,其余为评审审批产品。

肥料登记审批流程

肥料登记审批时限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送达: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肥料续展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流程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时限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在1.5个月内由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送达: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肥料变更登记

肥料变更登记种类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流程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时限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在1.5个月内由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送达: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